申请执行人:章玉,男,汉族,1980年12月21日生。申请执行人:章君程,男,汉族,1952年1月13日生。被执行人:涂志红,男,汉族,1972年5月14日生。
申请执行人章玉、章君程与被执行人涂志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涂志红未履行中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3)洪民三终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涂志红存款及收入人民币32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蔡祖龙审判员:黄刚审判员:谢雁青
书记员:何清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