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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章玉、章君程与涂志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湖执字第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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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章玉,男,汉族,1980年12月21日生。申请执行人:章君程,男,汉族,1952年1月13日生。被执行人:涂志红,男,汉族,1972年5月14日生。

申请执行人章玉、章君程与被执行人涂志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涂志红未履行中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3)洪民三终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涂志红存款及收入人民币32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蔡祖龙审判员:黄刚审判员:谢雁青

书记员:何清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