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党某。被执行人睢宁某某公司。
申请执行人党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鼓商初字第006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睢宁某某公司所有的18654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张某执行员朱某某执行员尹某某
书记员:贾某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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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党某。被执行人睢宁某某公司。
申请执行人党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鼓商初字第006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睢宁某某公司所有的18654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张某执行员朱某某执行员尹某某
书记员:贾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