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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陈家才与被执行人吴敏新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那执字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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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文书

陈家才,男,1989年5月20日生,现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福绵镇新江村。吴敏新,男,1975年3月5日生,现住那坡县城厢镇沙街。

申请执行人陈家才与被执行人吴敏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吴敏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吴敏新已经案《执行通知书》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2013)那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那执字第33号案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隆兵执行员农肯超

人民陪审员:黄华边

书记员:黄汉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