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恩华,男,汉族,1953年3月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一伟,女,汉族,1987年4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林伟,男,汉族,1980年10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深圳市元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林伟。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房终字第5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李林伟、深圳市元旗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人民币6146.37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周倩
书记员:胡信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