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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李志东与被告梁涛、第三人杨晓军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镇民初字第8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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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志东,男。被告梁涛,男。第三人杨晓军,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东与被告梁涛、第三人杨晓军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东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志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香勇

书记员:张春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