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志东,男。被告梁涛,男。第三人杨晓军,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东与被告梁涛、第三人杨晓军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东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志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香勇
书记员:张春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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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志东,男。被告梁涛,男。第三人杨晓军,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东与被告梁涛、第三人杨晓军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东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志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香勇
书记员:张春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