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大南关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办事处大南关村。法定代表人马文君,社长。委托代理人解海涛,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北京市龙腾鑫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燕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魏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军,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大南关村经济合作社与被告北京市龙腾鑫海工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大南关村经济合作社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大南关村经济合作社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大南关村经济合作社撤诉。
代理审判员:闻海鹏
书记员:谭紫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