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富林,男。委托代理人张文旭,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鹏清,男。被告姜志清,男。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潘金豹,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富林与被告姜鹏清、姜志清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富林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富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由原告常富林负担1500元。
审判长:刘海全审判员:肖振胜人民陪审员:张国耀
书记员:张春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