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国市西娄底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志强,该村委会主任。被告王海力,男,汉族,定州市人。被告王增光,男,汉族,定州市人。被告王铁力,男,汉族,定州市人。被告王小辉,男,汉族,定州市人。委托代理人吕振杰,退休干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国市西娄底村民委员会诉王海力、王增光、王铁力、王小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国市西娄底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国市西娄底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国市西娄底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安国市西娄底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张计水审判员:刘国才代理审判员:强玉贞
书记员:董晓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