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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安国市西娄底村民委员会与王海力、王增光、王铁力、王小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安民初字第2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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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

原告安国市西娄底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志强,该村委会主任。被告王海力,男,汉族,定州市人。被告王增光,男,汉族,定州市人。被告王铁力,男,汉族,定州市人。被告王小辉,男,汉族,定州市人。委托代理人吕振杰,退休干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国市西娄底村民委员会诉王海力、王增光、王铁力、王小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国市西娄底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国市西娄底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国市西娄底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安国市西娄底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张计水审判员:刘国才代理审判员:强玉贞

书记员:董晓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