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增保,男,汉族,1982年8月28日生,住肥西县。被告:何荣军,男,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
本院审理的原告袁增保与被告何荣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增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增保负担。
审判员:徐明显
书记员:邵文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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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袁增保,男,汉族,1982年8月28日生,住肥西县。被告:何荣军,男,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
本院审理的原告袁增保与被告何荣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增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增保负担。
审判员:徐明显
书记员:邵文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