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金玉芝与被告杜书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宛龙卧民初字第11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金玉芝。被告杜书华。

原告金玉芝与被告杜书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金玉芝于2013年3月28日以双方已私下调解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金玉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75元。

审判员:杨杰

书记员:王若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