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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黄磊与被告张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1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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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黄磊,女。被告:张红,女。委托代理人:张庆,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本奇,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黄磊与被告张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磊的委托代理人李本奇、被告张红的委托代理人张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磊诉称:2009年4月26日,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张红将位于红庙路中段二楼近40间房屋租赁给原告开办南阳市爱心实验幼儿园,约定租赁期限为10年。现仍处于租赁期,但被告单方违约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黄磊为证明自己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10年,现在正在租赁期限内。该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记录在案,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张红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至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仍在履行中,被告没有采取任何影响原告正常经营的行为,且被告从未说过终止租赁合同,被告愿意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被告张红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9年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张红将位于红庙路中段二楼近40间房屋租赁给原告黄磊开办南阳市爱心实验幼儿园,约定租赁期限为10年。至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仍在履行中,被告张红没有采取任何影响原告正常经营的行为,并愿意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有义务履行合同。现原告黄磊起诉要求被告张红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但在庭审中查明被告并没有采取任何阻挠正常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的行为,且被告愿意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原告黄磊的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磊的起诉。诉讼费100元,退还原告黄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万萍

书记员:常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