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颜亚萍,女,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段羽西,女,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廖强辉,男,197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达伟,西安市莲湖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颜亚萍诉被告廖强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颜亚萍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颜亚萍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颜亚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法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50元。
审判员:周荣
书记员:王红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