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芦鑫,男,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系西安永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桑素芹,女,195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系西安永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副经理。被告颜文录,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系同一药店连锁团结东路店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霍飞,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芦鑫诉被告颜文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芦鑫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芦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芦鑫承担75元。
审判员:周荣
书记员:王红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