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安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华豪丽都********。法定代表人陈灿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三文,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陈红艳,男,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姚三宝,男,195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红艳、姚三宝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西安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承担2630元。
代理审判员:铁文静
书记员:于沁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