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宏宇国际建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小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升阳,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大荔县人,无业。被告中冶建工集团公司钢结构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公正。
本院于2012年11月1日立案受理的原告陕西宏宇国际建机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建工集团钢结构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宏宇国际建机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宏宇国际建机有限公司的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宏宇国际建机有限公司撤诉。诉讼费529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由原告陕西宏宇国际建机有限公司负担2645元。
审判员:寇永利
书记员:马月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