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慧。被告马新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慧与被告马新龙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张慧承担。
审判长:张毅代理审判员:张书艳人民陪审员:冀红
书记员:王攀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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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慧。被告马新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慧与被告马新龙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张慧承担。
审判长:张毅代理审判员:张书艳人民陪审员:冀红
书记员:王攀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