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张慧与被告马新龙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丛民初字第237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慧。被告马新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慧与被告马新龙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张慧承担。

审判长:张毅代理审判员:张书艳人民陪审员:冀红

书记员:王攀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