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宋风齐。被执行人:哈尔滨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广利,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宋风齐与被执行人哈尔滨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6日作出的(2011)丛民初字第20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宋风齐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可以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总标的221,822元,执行费3,227元。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找不到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就其债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3)丛执字第3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然审判员:李道方审判员:王继军
书记员:刘雨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