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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原告张怀广与被告邯郸丛台宏斌建材有限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丛民初字第2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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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怀广。被告邯郸丛台宏斌建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魏利,河北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怀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由原告张怀广承担。

审判员:张毅

书记员:王攀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