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怀广。被告邯郸丛台宏斌建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魏利,河北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怀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由原告张怀广承担。
审判员:张毅
书记员:王攀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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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怀广。被告邯郸丛台宏斌建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魏利,河北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怀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由原告张怀广承担。
审判员:张毅
书记员:王攀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