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智清。委托代理人戴洪杨。被告南宁市星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吴圩镇吴圩社区七坡美志村**。法定代表人李张成,执行董事。被告钟成。被告李象征。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智清诉被告南宁市星民贸易有限公司、钟成、李象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福升
书记员:谢文华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