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2

邹智清与南宁市星民贸易有限公司、钟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江民一初字第276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邹智清。委托代理人戴洪杨。被告南宁市星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吴圩镇吴圩社区七坡美志村**。法定代表人李张成,执行董事。被告钟成。被告李象征。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智清诉被告南宁市星民贸易有限公司、钟成、李象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福升

书记员:谢文华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