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桂林市骏发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翠竹路19号桂响饭店内大堂内侧。法定代表人罗海花,董事长。被告彭志勇。被告彭树良。委托代理人陈祖权,广西桂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玲秋,广西桂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桂林市骏发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93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646.5元,余款646.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长:苏小燕人民陪审员:郝总路人民陪审员:倪毓芳
兼书记员:蒙晓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