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树金,个体工商户。被告遵化市西三里乡北邢庄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薄宝柱,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辉,该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的全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蔡庆富,遵化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单静,河北昊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的全权代理
本院认为:原告韩树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韩树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韩树金负担。
审判长:汪艳君审判员:伍清华审判员:赵福才
书记员:徐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