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2

韩树金与遵化市西三里乡北邢庄子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遵民初字第72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韩树金,个体工商户。被告遵化市西三里乡北邢庄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薄宝柱,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辉,该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的全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蔡庆富,遵化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单静,河北昊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的全权代理

本院认为:原告韩树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韩树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韩树金负担。

审判长:汪艳君审判员:伍清华审判员:赵福才

书记员:徐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