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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唐山市丰润区利民扁钢厂与陈豪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丰民初字第3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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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利民扁钢厂,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新军屯镇里保寨村。法定代表人杨立国,委托代理人张海兵。被告陈豪。委托代理人府玉华,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利民扁钢厂与被告陈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利民扁钢厂于2012年10月30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利民扁钢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利民扁钢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利民扁钢厂负担。

审判员:贾玉冰

书记员:王利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