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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谢涛盛与杨德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江民一初字第10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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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谢涛盛。被申请人杨德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杨德基的银行存款300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自2012年5月3日起至2012年11月3日止。二、查封申请人谢涛盛所有的位于南宁市房产。查封期限二年,自2012年5月3日起至2014年5月3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玉明凯审判员:何勇审判员:韦兆开

书记员:唐上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