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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高玉刚与李天良、陕西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咸秦民初字第01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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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高玉刚,男,汉族。被告李天良,汉族。被告陕西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地址人民东路。法定代表人杨海生。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玉刚撤回起诉。诉讼费1262元,减半收取631元,由原告高玉刚承担。

代理审判员:余卓君

书记员:田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