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玉刚,男,汉族。被告李天良,汉族。被告陕西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地址人民东路。法定代表人杨海生。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玉刚撤回起诉。诉讼费1262元,减半收取631元,由原告高玉刚承担。
代理审判员:余卓君
书记员:田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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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玉刚,男,汉族。被告李天良,汉族。被告陕西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地址人民东路。法定代表人杨海生。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玉刚撤回起诉。诉讼费1262元,减半收取631元,由原告高玉刚承担。
代理审判员:余卓君
书记员:田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