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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申请执行人程社军与被执行人胡康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咸秦执恢字第00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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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程社军。被执行人胡康凯。

上列当事人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08)未民二初字第28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胡康凯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程社军租赁费4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1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上述标的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08)未民二初字第284号民事调解书;(2013)咸秦执恢字第00034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岗审判员:张勇锋代理审判员:胥保良

书记员:郭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