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程社军。被执行人胡康凯。
上列当事人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08)未民二初字第28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胡康凯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程社军租赁费4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1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上述标的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08)未民二初字第284号民事调解书;(2013)咸秦执恢字第00034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岗审判员:张勇锋代理审判员:胥保良
书记员:郭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