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福万家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伯锁,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杨飞。委托代理人王珂、田晓晖,系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原、被告所涉及的房屋是否构成租赁关系而产生的纠纷,而该房屋位于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辖区,故被告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杨飞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文让代理审判员:薛兵兵人民陪审员:贺应杰
书记员:谢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