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少旦。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戴震、翁勤。被告: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信贤。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少旦诉被告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胡少旦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少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胡少旦负担。
审判员:周小林
代书记员:周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