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红文,男,汉族,生于1977年11月22日。被告:肖鹏飞,男,汉族,生于1967年5月30日。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红文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红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代理审判员:陈子良
书记员:刘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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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红文,男,汉族,生于1977年11月22日。被告:肖鹏飞,男,汉族,生于1967年5月30日。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红文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红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代理审判员:陈子良
书记员:刘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