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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梁建设诉被告四川省巴中市民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碑民一初字第00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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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梁建设,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四川省巴中市民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波,。委托代理人:任波,男。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云。委托代理人:白小娟,女。委托代理人:师义,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秀琳,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建设诉被告四川省巴中市民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梁建设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建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建设撤回起诉。诉讼费8725元减半收取,由梁建设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刘彧审判员:范合瑞审判员:曹旭侠

书记员:宋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