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绪久。被执行人周福梅。
申请执行人陈绪久与被执行人周福梅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当日向被执行人周福梅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给付执行款10000元及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绪久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放弃向被执行人周福梅主张10000元执行款。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绪久放弃向被执行人周福梅主张权利,系个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白民初字第00295号调解书终结执行。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周福梅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郑辉
书记员:谢承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