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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威执字第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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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女,198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威县人。被执行人王某乙,男,198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威县人。

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威民一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某乙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威民一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徐天慈执行员王平执行员梁兵

书记员:田云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