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柳美娥与孙明著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芝执字172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柳美娥,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孙明著,烟台环球集团机床附件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的(2013)芝民社二初字第3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孙明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孙明著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孙明著在其银行帐户内的存款1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迟晓乾

书记员:黄艺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