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柳美娥,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孙明著,烟台环球集团机床附件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的(2013)芝民社二初字第3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孙明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孙明著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孙明著在其银行帐户内的存款1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迟晓乾
书记员:黄艺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