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冼XX。被执行人陈XX。
申请执行人冼XX与被执行人陈XX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冼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的(2012)银民初字第1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000元。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陈XX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冼XX人民币3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应当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银民初字第116号民事调解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银执字第401号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强审判员:冯绵亮审判员:庞林海
书记员:苏忠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