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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冼╳╳与被执行人陈╳╳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银执字第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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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冼XX。被执行人陈XX。

申请执行人冼XX与被执行人陈XX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冼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的(2012)银民初字第1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000元。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陈XX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冼XX人民币3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应当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银民初字第116号民事调解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银执字第401号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强审判员:冯绵亮审判员:庞林海

书记员:苏忠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