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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郑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庆西执字第5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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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郑某某被执行人吴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庆中民终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1、准予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2、女孩吴某甲由被告郑某某抚养,男孩吴宗奎由原告吴某某抚养;被告郑某某向男孩吴宗奎给付抚养费10000元;3、家庭财产:戴尔电脑1台,小天鹅双筒洗衣机1台,鞋柜1个,衣柜1个,小书柜1个,1.5米木床1张归被告郑某某所有,位于西峰区民族北路**长庆石油建行家属楼**楼**住宅**及其他家庭财产归原告吴某某所有,原告吴某某向被告郑某某支付财产(房产)折价款18万元;4、共同债券、债务:被告郑某某的叔父郑永宁欠5038元、表弟贾建峰欠1000元归被告郑某某所有;原告吴某某的表弟孙明权欠2100元,归原告吴某某所有。借郑某某姐姐郑玉梅5000元由被告郑某某清偿;5、房产评估费2500元,原告吴某某、被告郑某某各负担125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被告各负担5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吴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但被执行人吴某某系国家机关公职人员,有工资收入。故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以(2013)庆西执字第551-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吴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的工资账户,以其工资收入用于本案的执行。现经征求申请执行人郑某某意见,其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执字第5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文瑞审判员:金波审判员:王丽峰

书记员:尚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