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女,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王某乙,男,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
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2008)西民初字第2326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某乙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某甲案款2400元。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立案执行。2013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传票,并责令其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3年10月16日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2400元,2013年12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款2400元,并收取执行费50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莱西市人民法院(2008)西民初字第23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培峰审判员:宫良基审判员:姚增军
书记员:赵弘超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