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6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史某,男,195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
上列当事人间离婚纠纷[案号(2011)西民初字第3162号]一案,执行过程中,给付申请执行人码边机一台、缝纫机一台、25英寸海信彩电一台、康佳洗衣机一台,现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莱西市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31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宫良基审判员:高培峰审判员:任永谦
书记员:姜俊杰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