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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西执字第18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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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7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赵某,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

上列当事人间离婚纠纷[案号(2002)西民初字第468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440元,现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莱西市人民法院(2002)西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培峰审判员:宫良基审判员:任永谦

书记员:姜俊杰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