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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田彩云与刘伟离婚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彬执字第004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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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田彩云,女。被执行人刘伟,男。

申请人田彩云与被执行人刘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彬民初字第00589号民事调解书和执行申请书,于2013年8月29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伟返还申请人陪嫁物:海尔牌冰箱一台、海尔牌双缸半自动洗衣机一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人员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刘伟已经自动履行了全部执行内容,申请人田彩云已于2013年8月30日领取了上述物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作出的(2013)彬民初字第0058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秀云审判员:王铮审判员:张扬

书记员:金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