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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芦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彬执字第00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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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芦某某,女。被执行人冯某某,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作出的(2013)彬民初字第0061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史智昶审判员:王孝民审判员:韩勇

书记员:李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