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林某某,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某某经传票传唤届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谷明祥
书记员:郭亚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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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林某某,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某某经传票传唤届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谷明祥
书记员:郭亚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