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郑某。
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023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0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全部案件款,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0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立军审判员:孙海宏审判员:张子岗
书记员:白志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