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魏某。
终结本院(2012)定民初字第001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屈文学审判员:张子岗审判员:孙海宏
书记员:白志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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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魏某。
终结本院(2012)定民初字第001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屈文学审判员:张子岗审判员:孙海宏
书记员:白志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