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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张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定民初字第01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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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无业。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准予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袁佩佩

书记员:郭亚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