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党某某,女,汉族,无业。被告武某某,男,汉族,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某与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党某某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准予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牛伟成
书记员:郭亚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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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党某某,女,汉族,无业。被告武某某,男,汉族,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某与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党某某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准予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牛伟成
书记员:郭亚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