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范某。被执行人张某。
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1)定民初字第01056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孩子抚养费8000元,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定义务。到期后,申请执行人称已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该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撤回,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1)定民初字第010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立军审判员:孙海宏审判员:白小林
书记员:董建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