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焦某。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焦某离婚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定民初字第007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焦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偿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回,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定民初字第007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屈文学审判员:孙海宏审判员:张子岗
书记员:卜晓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