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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某与焦某离婚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2013)定法执字第00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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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焦某。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焦某离婚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定民初字第007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焦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偿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回,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定民初字第007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屈文学审判员:孙海宏审判员:张子岗

书记员:卜晓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