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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冯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定法执字第00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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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冯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

本院在执行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榆中法民一终字第0017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赵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冯某某财产折价款25000元及生活困难帮助金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赵某某主动履行3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榆中法民一终字第00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定平审判员:万林审判员:孟昭江

书记员:高建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