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冯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
本院在执行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榆中法民一终字第0017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赵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冯某某财产折价款25000元及生活困难帮助金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赵某某主动履行3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榆中法民一终字第00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定平审判员:万林审判员:孟昭江
书记员:高建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