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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杨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定民初字第01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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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杨某某,男。被告刘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杨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动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若干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李占军

书记员:谷春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