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被告刘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杨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动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若干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李占军
书记员:谷春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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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男。被告刘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杨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动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若干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李占军
书记员:谷春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