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赖晓如,女,住阳江市。被执行人:梁祖开,男,住阳江市。
申请执行人赖晓如与被执行人梁祖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阳城法民一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梁祖开应支付抚养费1800元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申请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2013年3月3日前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即到市内各大金融部门及房管、国土、工商、车管所等部门调查,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3年6月9日,本院经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就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听证,双方均无到庭。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阳城法执字第1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冯喜元审判员:林良玺审判员:曾广响
书记员:陈嘉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