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某,19XX年X月XX日出生。被执行人于某,19X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44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于某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郭某于2013年10月1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郭某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郭某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其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郭小雪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1323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卫代理审判员:文丛达代理审判员:闫伟忠
书记员:王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